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