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