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六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