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十七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