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沿海水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