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的;

不按照规定记载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