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十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船舶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