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十节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监督管理秩序 第八十一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十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