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