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一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以警告,可以并处8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