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六节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五十二条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对船舶、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以处以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吊销职务证书。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