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对船舶处以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