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下列罚款: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