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