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船舶。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适用《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