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