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