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