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