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