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相应的业绩证明;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