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相应的业绩证明;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相应的业绩证明;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