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2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