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近3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近3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