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