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监督、指导、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