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