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七条 法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八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辞退: 第三十九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