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

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

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