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损毁路灯的;
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