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损毁路灯的;

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