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