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