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 殴打他人的; 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