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

殴打他人的;

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