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