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损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
损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设施或者其它生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私自砍伐国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
损害苗圃中的树苗,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损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
损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设施或者其它生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私自砍伐国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
损害苗圃中的树苗,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