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挪用、转借车辆证照或者驾驶执照的;

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或者中途机件失灵不按照规定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

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

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