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