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