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警告。

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