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