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超过三十元,同时处以拘留、罚款的,同时执行。

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当就最重的一种结果处罚。

连续实行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