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后果较重的;

屡经处罚不改的;

嫁祸于人的;

拒绝传问或者逃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