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