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