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