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有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