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