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用水、航运、竹木流放、渔业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