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