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