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