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